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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芬律师执业优势
1.专做刑事案件为"自由"辩护,交通案件为"生命"维权,代理成绩效果显著。
2.荣评东莞司法部门"律师工作先进"称号,委托人赞誉,锦旗不断.
3.具有法院审判工作经验,曾在获得"全国优秀百强"称号的法院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擅长: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刑事辩护
  • 1.专做刑事案件为"自由"辩护,交通案件为"生命"维权,代理成绩效果显著。
  • 2.荣评东莞司法部门"律师工作先进"称号,委托人赞誉,锦旗不断.
  • 3.具有法院审判工作经验,曾在获得"全国优秀百强"称号的法院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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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pert introduction
律师姓名:张培芬律师 所在地区: 东莞市
执业证号:14419200811787017
执业机构:广东湛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东莞市南城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11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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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曾在获得“全国优秀百强”称号的法院从事案件审理工作,后转入大型律师事务所专职代理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纠纷案件切入、代理、策略经验,尤其在关系委托人生命、自由、权益的刑事、交通案件处理中,多次成功取得对比鲜明的有利结果,获得诸多委托人的高度肯定及锦旗赞扬,并于2010—2011年度凭借“法蕴深厚的理论功底、维权尽职的处事态度”荣获东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先进”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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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分类 名称 价格 服务方式
婚姻家庭 张培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服务 面议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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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为被害人辩护

  一、代理申诉控告

  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侦查机关办案不力,被害人及其家属担心沉冤大海,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这种请况下,律师的工作:

  1、协助公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尽快破案;

  2、侦查机关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代理被害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或者反映情况,督促侦查机关迅速办案,为被害人申冤。

  二、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作为被害人律师的代理工作:

  1、帮助被害人一方收集控告的证据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证据;

  2、代理被害人出庭要求赔偿并指控被告人,针对公诉人和辩护人不利于被害人的意见积极进攻、合理辩护;

  3、一审判决后,若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民事赔偿不服,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若对刑事判决不服,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为被告人辩护

  一、侦查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8、设法固定和保存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三、法院一审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教授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4、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就重大疑难聘请国内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支持辩护观点;必要时,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5、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6、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对法院审判案件来说,程序正义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对律师辩护来说,目的正义是最重要的

  7、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判决书对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与否的合理建议;

  8、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四、法院二审阶段

  1、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检讨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拟定辩护思路;

  2、会见被告人,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有力证据;

  3、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通常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庭审辩论;

  5、精心准备辩护词,多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

  6、领取二审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分析判决书的利弊,引导被告人正确认识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诉,积极帮助被告人做好申诉准备工作。

 

  两车同撞一人 不负连带责

  一名行人先后在一个地段被两辆机动车撞倒、辗轧,导致死亡。事发后,最先肇事的机动车逃逸。在这种情况下,两辆车之间是否该有连带赔偿责任呢?11月1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定两车按责任大小各自赔偿,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4月的一个晚上,一白色轻型货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行人李某相撞,后李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所驾轿车推出并辗轧,李某当场死亡。肇事后,白色轻型货车驾驶人逃逸。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书认定:白色轻型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其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李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后李某之妻儿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被告王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8768元,丧葬费1885.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41653.6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与白色轻型货车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死者李某的亲属金某等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王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同时王某应与逃逸车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认为,受害人李某的死亡是被王某与白色轻型货车驾驶人同时违法行为导致的,尸体鉴定结论为:死者系车祸致颅脑及胸腹腔内脏损伤导致死亡的。而胸腹腔内脏损伤的伤害正是被王某辗轧造成。由此,李某的死亡是被王某与逃逸白色车的相撞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的。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王某也提起上诉,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问题,李某不应按城镇职工标准索要赔偿。

  就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李某生前确系某中心小学公办教师,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白色轻型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已无法找到,不能承担本案事故责任。李某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结合肇事车辆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王某是本案事故次要责任方,一审法院判决其20%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过轻。根据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以及白色轻型货车驾驶人逃逸的实际,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从申请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拜访医生询问病情、申请伤残评级、归纳整理现有证据、指导补充其他证据,到法院起诉、先行调解、案件开庭、申请执行等,为友人父亲最大限度地从医疗、护理、营养、伤残评级等方面争取到更有利于康复的经济赔偿条件。

  最后所获的赔偿,不但医疗、误工损失全部补齐,对于日后友人父亲的康复也有了很大的保障。友人说,想想当时连医疗费都交不齐的囧境,家人差点就让父亲伤未愈而提前出院了,幸亏没那样做,否则折损了父亲的健康,真是儿女的过错。

  我说,主要还是友人的维权意识较高,给了我更充分开展工作的余地,否则,等友人父亲出院鉴定完毕、一切尘埃落地,我所能做的也就很少了,效果绝对不如早些好。

  友人笑道,那也是我慧眼识英才啊。

  现在,朋友的友人与我也成为了很好的朋友,工作中收获友谊对我来说也是件幸事。

  本案是白色轻型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与李某相撞后,李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轿车推出并辗轧,致使当场死亡。白色轻型货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并没有发生碰撞,也没有接触,以上两车辆是分别碰撞、辗轧李某,不属于直接结合发生的事故,因此其责任也具有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三、上诉人王某赔偿上诉人金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处理知识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称的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5月1日以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由谁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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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6、17岁是冲动的年纪、最易犯错的年纪,也是决定此后一生的关键年纪。“入狱服刑”与“缓刑读书”两种截然不同的刑事判决,就决定了这两个少年此后人生的大半。令人不禁唏嘘!2010年7月的某天,一个电话接通到我的手机上。一位哭泣的母亲在电话那头说,她儿子因抢劫被公安部门羁押了,说她根本不相信在家如此老实听话的儿子会犯罪?若有,情况是否严重?此外,儿子在看守所的生活、心情如何?她作为一个来莞打工者,她该怎么办?律师能不能代她去看守所看看儿子、问问儿子.....【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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