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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办案,团队化思维,集齐各方所长,实现案件高胜诉率,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3.社会资源丰富、解决问题渠道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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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公司清算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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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pert introduction
律师姓名:胡松学律师 所在地区: 惠州市
执业证号:14413200911420949
执业机构: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麦科特大道58号风尚国际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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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松学律师,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惠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综合诉讼主任、惠州湖南商会法律服务部部长,率先组建起一个知识结构完整、理论功底扎实、经过系统训练和严谨服务理念熏陶的律师团队,并配备行政及助理若干名。胡松学律师组建的律师团现担任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山分行、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正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凯迪特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惠州奥德电子有限公司、惠州银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市佳盟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惠州德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该团队专业方向主要涉及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融资策划、债务催收、公司法务、知识产权、中英文翻译、案件执行等。形成了以胡松学主任主导、专长律师团队办理的思维模式,采取团队接案、团队办案运作模式,打破传统办案方式,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集体研究、讨论、论证,用团队的合力,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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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博刑初字第569号

  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安徽省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某县某镇某村委会,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松学,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xxx伙同xxx(另案处理)经商策后,驾驶一辆假粤O牌小轿车,身穿警服窜到广惠高速公路博罗县龙溪镇路段,拦停驾车途径该地受害人xxx,以其载货超重要罚款为由,骗取受害人xxx的现金人民币400元。接着,被告人xxx伙同xxx又驾车往前行驶,行至广惠高速公路博罗现罗阳路段,拦停驾车途径该地受害人xxx,以其载货超重要罚款为由,骗取受害人xxx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缴获。

  辩护人胡松学辩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拘役。

  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xxx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据此,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经查实,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胡松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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