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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的天平上,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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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pert introduction
律师姓名:陈章亮律师 所在地区: 武汉市
执业证号:14201201010158757
执业机构: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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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亮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有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公司事务、房产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金融票据、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及诉讼代理经验,现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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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随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公司股权的变动也呈上升之势,由于公司股权法律关系涉及的利益各方关系复杂,既有公司股东之间的确权纷争,也有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资格纷争,因此,对股权关系的准确把握,对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纠纷主要发生在投资和转让环节。

 

  投资环节中,多出现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有一方名义投资、一方实际投资的约定,双方对约定的认识不一致,难以达成协商一致,最后引发诉讼。笔者认为,此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对其效力的认定,应依合同法的原理进行处理。合同的约定应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的出资人不能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那么,实际出资人如何寻求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实际出资人可以提出确权之诉,诉讼中,实际出资人应举证,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二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认可其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在时间上应有连续性。如果确权之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实际出资人应及时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及登记手续。

 

  在转让环节中,多出现股东的转让没有经过其他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同意,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东身份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上。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未经过其他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签定转让协议后公司其他二分之一以上股东仍不同意的,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没有得到其他法定股东人数同意而签定转让协议的,受让人是不能向转让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依据是《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是强制性的,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转让协议得到其他法定人数股东同意的,转让协议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有义务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公司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以向公司提起确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不能对转让人提起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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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

  出让方:武汉市XX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受让方: 武汉XX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前 言

  鉴于甲方转让本宗地的目的是因企业发展方向调整,准备出让其位于武汉市XX区的一块土地(没能补缴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乙方受让本宗地的目的是因企业发展需要,需购买一块拥有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进行仓储、物流项目的投资建设。双方协商,于二00九年 月 日签定的《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由于甲方没有土地证,本次交易存在受国家政策的因素影响较大,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就《协议书》履行的相关事项,签定如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一、 关于甲方承诺的事项:

  (一)、甲方所转让的本宗地是工业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出让,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任一阶段因甲方提供资料的不合法、不真实,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受让本宗地目的的,即不能取得本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业用地)的,甲方应该双倍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后,乙方可以解除《协议书》。

  (二)、因甲

  方和武汉市XX区XX街签定的用地合同,约定本宗地的土地用途为:只能在该地块兴建安全、健康、环保的农产品食品工业项目及配套设施,而乙方受让土地的目的是为兴建符合当地环保标准的仓储、加工及物流项目及配套设施,甲方承诺在更名过户过程自行承担费用协调实现乙方的受让目的,即兴建符合当地环保标准的仓储、加工及物流项目及配套设施。如果甲方没有实现乙方受让土地的目的,甲方双倍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后,乙方可以解除《协议书》或继续要求甲方履行《协议书》。

  二、关于付款期限

  (一)、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支付给甲方XX万元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本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本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名过户乙方名下,协调好相邻关系,自行承担费用处置完本宗地的现有任何和第三人的经营行为。在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和甲方签定本宗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移交确认书》后,甲方第一阶段义务才视为履行完毕,在十日内,乙方支付XX万元。

  (二)、乙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和甲方签定的《移交确认书》后3个月内,甲方应协助乙方积极申请新建厂房及办公楼的报建手续,甲方的协助行为是《协议书》中约定的附随义务。甲方完成上述协助义务后,甲方第二阶段义务视为履行完毕,乙方再支付给甲方XX万元。

  (三)、甲方协助协调乙方在兴建过程中的行业管理、当地政府以及相邻关系,帮助乙方完成项目的验收竣工手续,乙方在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和甲方《签定移交确认书》后6个月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三、 责任的承担

  (一)、双方在签定《移交确认书》前的债务,甲方与任何第三人发生的经营行为和相邻关系,没有乙方的确认,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费用解决。交付次日起,不发生自然由乙方承继甲方权利义务的效力。

  (二)、双方在签定《移交确认书》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即使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此承担行为也是代甲方的垫付或代理行为,垫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税收、行政收费、滞纳金、违约金、罚金、赔偿金等,甲方在乙方完成上述垫付或代理行为后,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经垫付的。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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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风采

  本报讯(记者 王丹妮 通讯员 方晶)由白手起家的成功创业者、经验丰富的国企管理者,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组成的“创业天使智囊团”,将于本月17日至18日在“创业赶集会”集体亮相。

  今年初,由市全民创业办、市劳动局和本报联合举行了“创业天使”大招募,来自社会各界人士200多人报名参与。其中,有创业成功的企业家、经验丰富的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或会计师等,他们深入本报在社区里开设的“创业天使咨询室”,以专业知识和奉献精神为创业者解决创业路上的困难。

  为了给创业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组委会特别在创业赶集会上辟出8个展位,开设“创业天使服务区”。在200名创业天使中,筛选出20名在各个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为创业者解疑释惑,分享创业体会,提供项目、资金或法律援助。

  据了解,在首次集体亮相的“创业天使”中,有今年72岁的张鉴堂,他在花甲之年开始创业,以非凡的激情与毅力,克服了创业路上的种种困难,产品累计出口创汇5000多万美元,企业从OEM代工发展到OBM自主品牌。还有带领学生创业的高校教师徐击水,他们集体创办了武汉奋进电力公司,经过短短数年的奋斗,产值近亿元。

  此外,还有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章亮律师,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徐新胜等专业人士出席“创业天使服务区”,为创业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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